潮州市 关于调整我市2010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及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人社〔2010〕33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9年度全省和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3030元和1774元,现就调整我市2010社保年度(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社会保险费征缴及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确定

 

参保人员应以本人月实际工资、薪金收入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实际工资、薪金高于全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9090元)的,以9090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月实际工资、薪金低于全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212元)的,以1212元为缴费基数。

 

(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月实际工资、薪金高于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5322元)的,以5322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月实际工资、薪金低于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64元)的,以1064元为缴费基数。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月实际工资、薪金高于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5322元)的,以 5322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月实际工资、薪金低于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774元)的,以1774元为缴费基数。

 

(四)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53.22元实行定额征收,其中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4.35元;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87元。

 

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

 

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中,凡以上年度全省或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新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问题

 

(一)经申报并已核定的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2011年1月1日起按新的缴费基数执行。

 

(二)2010年7月1日后已先行按2008年全省或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计发待遇的,统一按2009年全省或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重新核定,并补发差额。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