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 关于调整我市2011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及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人社〔2011〕14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全省和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3363元和2043元。现就调整我市2011社保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社会保险费征缴及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确定

 

参保人员应以本人月实际工资、薪金收入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实际工资、薪金高于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0089元)的,以10089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月实际工资、薪金低于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1513元)的,以1513元为缴费基数。

 

(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月实际工资、薪金高于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6129元)的,以6129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月实际工资、薪金低于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26元)的,以1226元为缴费基数。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月实际工资、薪金高于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6129元)的,以 6129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月实际工资、薪金低于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43元)的,以2043元为缴费基数。

 

(四)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61.30元实行定额征收,其中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1.08元;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22元。

 

(五)执行《潮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试行)》(潮府〔1997〕10号)及执行《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潮府〔1994〕31号)的单位人员仍按本人基本工资作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

 

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中,凡以上年度全省或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新的标准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