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市管定点医疗机构:

 

庆医保函〔2021〕160号文件下发后,由于结算系统未能维护到位,故对三级医疗机构8月1日--8月25日期间出院结算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调整如下:

 

1.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出院时符合单病种结算的,暂按普通住院按项目结算,医保经办机构也按普通住院方式拨付医保基金。

 

2.属县级医疗机构单病种的城乡居民患者到市级医疗机构就诊后,出院时暂按普通疾病未转诊转院政策降点报销。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2日


来源: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