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 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民政厅、卫健委、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4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杨凌示范区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

 

(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

 

(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税发〔2019〕94号)

 

(五)《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 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20号)

 

(六)《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 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 2021年度城乡居民特殊人群医保参保缴费的通知》(陕税发〔2021〕3号)

 

(八)《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38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税发〔2019〕96号)

 

二、缴费原则

 

(一)应保尽保原则。除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就业人员外,非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年度参保原则。居民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责权对等原则。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必须履行“按照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才能取得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五)税务征缴原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4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三、参保缴费对象

 

(一)具有我区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区居住证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参加我区居民医保。非我区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提供我区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区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也可在我区参保。

 

(二)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专、技校学生,统一参加我区居民医保。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口簿(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原则上整体参保。

 

(三)区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四)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须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同时按规定退出居民医保。除上述三、四、五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居民医保。

 

(七)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四、筹资标准

 

缴费标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组成,当年筹集资金作为参保年度医保基金用于参保年度待遇支付。

 

全省2022年度(2021年集中缴费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统一为90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80元。

 

我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特殊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符合多重身份参保资助政策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具体如下:

 

(一)享受参保资助人员

 

1.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70元,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230元,两级民政部门分别按照每人10元补助标准列入年初预算、由两级财政部门分别给予资助。

 

3.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参保个人缴费70元,由残联纳入“每年为残疾人办十件实事”给予资助250元。

 

4.农村原计划生育户家庭(户)成员参保个人缴费300元,由卫生健康专项资金资助20元。

 

5.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过渡期内可享受一定期限定额资助政策:由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剩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己缴纳。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6.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参保个人缴费70元,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230元,两级乡村振兴部门分别按照每人10元补助标准列入年初预算,由两级财政部门分别给予资助。

 

7.被征地农民正常参保缴费,由两级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8.退役军人部分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全额资助。

 

9.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正常参保缴费,由财政专款给予资助。

 

10.每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其他特殊人员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等,按全省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五、政策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全区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以示范区税务部门会同医保等部门商定后发布的缴费公告为准。

 

(一)一般人员及新增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特殊参保缴费人员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时,参照新参保缴费人员政策,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前往拟参保缴费地的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完成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新生儿

 

(1)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途径缴费参保,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完成出生当年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2022年12月31日不足90天的,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大学生

 

(1)当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已入学的新参保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2021年内全省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完成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完成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六、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按照拟参保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税务部门指定渠道,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将新增人员缴费信息传递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权益记录。

 

(三)重复缴费

 

重复缴费是指,缴费人已经参加职工医保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后,又缴纳了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以及先参保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且未办理停保、又参加了职工医保。

 

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缴费人,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前,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经同级医保部门审核并办理居民医保退费。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以缴费地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享受期(1月1日)开始,不予退费。当年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居民医保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七、筹资方式

 

按照中省有关要求,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一般参保人员按照税务部门公布的缴费方式和渠道,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一)征收方式

 

全区城乡居民医保以“实缴金额”方式征收,缴费采取线上、线下,多渠道进行,为确保基金筹措工作平稳过渡,以往年度缴费方式仍维持不变。

 

(二)缴费渠道

 

1.建行电子银行微信公众号,智慧柜员机(STM),营业网点柜面。

 

2.杨凌农村商业银行助农E终端,手机银行应用,网上银行及ATM自助机和营业网点柜面。

 

3.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和手机银行应用,光大银行微信云缴费。

 

4.各镇办、村(社区)委托代征方式。

 

5.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营业窗口。

 

(三)缴费票据

 

缴费人使用自助终端的,机打缴费小票作为缴费依据;通过银行线上渠道缴费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可以作为缴费依据;在银行柜面缴费的,可直接打印《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以上缴费人根据需要可持身份证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换开《税收完税证明(非印刷)》。

 

各镇办、村(社区)等受委托代收组织(机构)征收现金时,可以向缴费人开具《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集中申报缴纳入库后,参保缴费个人(或委托代收组织)可根据需要,持个人身份证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换开《税收完税证明(非印刷)》。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是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关键环节,是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保障,事关千家万户,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参保涉及面广,缴费任务重,保障民生责任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把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作为落实全民参保计划的一个重要举措,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征缴工作抓实抓好,确保参保缴费征收任务顺利完成。

 

(二)沟通协作,统筹推进。要积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医保、税务、财政、民政、卫健、乡村振兴、人社、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杨陵区政府、各镇(办)要统筹组织,各相关部门要协作配合,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杨陵区政府要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对各镇(办)和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

 

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做好参保人员的权益记录。同时,要及时将职工医保参保变动情况告知税务部门,在完成省级医保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对接前,各地医保部门需按照省级统一格式,通过FTP等线上方式,至少一周传递一次职工医保停保及新参保人员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的资助资金及时拨付相关部门。

 

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税务部门对各相关认定部门提供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准核实后,依此做好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身份精准标识,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享受参保资助人员个人应缴医疗保险费。持续优化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原计划生育家庭(户)人员身份信息,落实此类参保人员参保资助政策。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返贫致贫、脱贫不稳定且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残联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参保对象身份信息,落实此类参保人员参保资助政策。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退役军人部分优抚对象人员身份信息,落实此类参保人员参保资助政策。

 

人社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被征地农民资助人员身份信息,落实此类参保人员参保资助政策。

 

杨陵区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企业改制后部分退休人员资助人员身份信息,落实此类参保人员参保资助政策。

 

建行、农村商业银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等部门做好基金收缴、上解及对账、缴费机具维护等保障工作。

 

各镇(办)、驻区高等院校是所辖区域居民医保医疗保险保费收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保费收缴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做好信息上报、资格认定、个人缴费资助等基金收缴各项工作。

 

以上部门涉及资助人员名单统计截止时限为8月31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审定后,于9月15日前按标准格式以电子和纸质(加盖公章)两种方式提交给税务部门进行系统标识,并报财政和医保部门备案。相关行业部门逾期未提供资助人员名单的和提供的名单个人身份信息错误导致无法导入标记的,税务部门不再受理,参保个人需先自行全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其所涉及的政策补助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标准自行将参保资助资金拨付给缴费参保个人。

 

(三)强化宣传,提升服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基础,群众满意不满意始终是检验我们参保征缴工作的重要标尺。各有关部门、镇(办)要积极动员,多方发动,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使全区城乡居民全面熟悉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居民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享尽享。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联系方式:

 

示范区医保局(人社局)

029-87038636

 

示范区财政局

029-87032993

 

示范区税务局

029-87038900

 

示范区农业局

029-87033213

 

示范区卫健局(民政局)

029-87031577

 

示范区残联

029-87036731

 

示范区退役军人局

029-87035791



相关业务链接:

  1. 陕西税务·社保/医保缴费(微信版)
  2. 社保云缴费(微信城市服务)


相关文章:

  1. 陕西省 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2021-08-05]

来源: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医保局
发布: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