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 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等政策的通知

湖人社发〔2018〕6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一)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部分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在职职工人数。

 

(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调整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三)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调整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每月按51元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个人账户。

 

本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21日


来源: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