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 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湖人社发〔2018〕4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民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按照“精准施策、精准管理、精准保障”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一)提高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比例调整为60%;6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调整为65%。

 

(二)增加特殊药品范围。将纳入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28种药品纳入我市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二、建立贫困人群大病保障倾斜政策

 

(一)明确贫困人员对象范围。贫困人员指特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二)提高支付比例。列入贫困人员对象范围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比例调整为65%;6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调整为70%。

 

(三)降低起付标准。列入贫困人员对象范围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2.5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履行牵头部门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政策落地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强化大病保险预决算管理,加强对大病保险基金使用监管,督促县区财政及时上解大病保险资金;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将已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挂网采购,加大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生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机构大病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水平;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政策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并负责贫困人群建档立卡,建立贫困人群信息共享平台。

 

(二)加强运行监管。各县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承办运行监管,制定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考核办法,注重日常监管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不断提升承办服务水平;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上解大病保险资金,确保大病保障可持续。

 

(三)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大病保险政策,提高大病保险政策知晓度,增强群众保险获得感、安全感。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湖州市民政局

2018年4月20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