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阳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人社局,各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党群工作部,市级有关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绵阳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绵阳市农业农村局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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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职称改革,加快推进全市农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四川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农业系列各专业领域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农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或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针对长期在县乡及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农业技术人员职称根据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分3个专业类别:农艺专业、畜牧专业、兽医专业。

 

(一)农艺专业。包括从事农学、园艺(含蚕桑)、植保、土肥、农业综合(含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科技教育、农业信息、农业宣传、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农业工程(含农业机械化、水产等)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二)畜牧专业。包括从事畜牧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三)兽医专业。包括从事兽医(含中兽医)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历、资历、业绩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农业技术员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二)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聘用)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聘用)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聘用)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聘用)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聘用)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聘用)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聘用)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五)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以省规定为准。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农业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

 

(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3.具有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的能力。

 

4.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成绩突出。

 

(2)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

 

(3)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四)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能够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在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2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得到一定规模的应用。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1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4)主要承担完成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受到广泛认可和肯定。

 

(5)主要参与制(修)订本专业的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5.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业绩,且由主管部门证明系本人主笔撰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条例、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调研报告、技术方案、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田间试验研究报告、行业技术培训教材等。

 

(五)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以省规定为准。

 

(六)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以省规定为准。

 

第八条 城区(含县城)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副高级资格的,需有以下任职经历之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除外):

 

(一)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或工作以来2年以上援藏援彝工作经历;

 

(二)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或工作以来2年以上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工作经历;

 

(三)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或工作以来2年以上参与县级及以上相关行政部门牵头开展的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在全市乡镇和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可提前1年。

 

(三)对任现职以来在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时,其任职年限可放宽1年。

 

(四)在全市所有乡镇和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工作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在我市管理辖区内,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以外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到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全脱产服务满1年,或与当地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工作成效显著被省级部门及以上表彰为优秀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六)综合帮扶凉山脱贫攻坚工作队专业技术人员,帮扶期满1年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3年帮扶期满,可提前2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条 职称评审向基层、乡镇倾斜

 

(一)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最低高中)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最低大专)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二)对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工作满30年及以上的,可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通过评审取得相应资格后可受聘相应层级最低等级岗位。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完成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60学时,审验合格并规范登记。

 

第十二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本专业农业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本专业农业技术方面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条件以省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国家、四川省和我市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辩

 

第十七条 为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确保评审质量,我市农业系列实行副高职称全员答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中级职称全员答辩制度。

 

中级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以及脱贫攻坚政策的;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双定向制度

 

第十八条 在基层地区实施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基层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申报定向职称,所取得职称资格仅在所在县和同类地区流动时有效(职称证单独注明“定向”字样),与普通职称(非定向)享受同等待遇。定向评价职称及单位聘用情况可作为申报高一级定向评价职称的依据。对取得定向评价职称后,申报评审并取得普通职称的,同一层级的职称任职年限应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定向评价标准条件

 

(一)突出品德标准。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对品行道德问题实行“零容忍”,推行诚信承诺责任书制度。

 

(二)突出能力素质。坚持以基层单位的职业属性和“三农”工作需求为基础,重点评价胜任本职工作能力,论文、科研成果等不作为职称定向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可用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总结、项目验收报告等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不作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三)突出业绩贡献。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等评价权重。加大爱岗敬业表现权重,提高实际工作业绩评价权重,注重评价完成本职工作的一贯业绩表现。农业技术人才,要重点评价其服务“三农”、技术推广应用、科普知识宣传、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等方面的业绩贡献。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或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均可作为优先申报的依据。

 

第二十条 定向评价放宽申报学历限制。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申报定向评价职称可不作学历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双定向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确保评审质量,我市双定向职称评价实行全员答辩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研制开发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的应用证明,可由相关新型经营主体和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主管部门共同认可出具。

 

(三)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和表彰的,可提供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期间获得的“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或年度考核优秀等证明材料。

 

(四)指导实施的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的,可提供证明本人主持或参与项目的资料或证明。

 

(五)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主研人员”是指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

 

(六)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七)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等部级奖项。

 

(八)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市级政府或省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

 

(九)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十)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十一)申报人员有其它业绩贡献和真才实学,达到或超过本条件规定的业绩、成果相应水平的,可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把关,报相应评委会评审。

 

(十二)基层指全市所有乡镇及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解释。


来源: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