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闭环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各区县(市)分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参保征缴闭环管理工作,依法对医保基金筹集实施监管,坚决杜绝挪用套取医保基金行为,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参保征缴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医保数字赋能

 

各级医保部门要结合数字化改革,依托智慧医保信息化平台,扩展大数据共享应用的场景,确保城乡医保参保资格核验结果准确、结论唯一。各级税务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督促各合作银行提升系统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持续推进信息共享平台优化工作,指导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和税务局协同开展日常参保征缴管理工作。

 

二、优化城乡居民医保公共服务

 

(一)巩固全民参保成果

 

各级医保、税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代征单位要多方核对当年度参保缴费人员名单,做实参保数据,确保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准确无误。持续推进医保全民参保工作,巩固医保扶贫成果,确保享受资助参保对象应保尽保。

 

(二)拓宽参保缴费渠道

 

全面推广使用银行账户扣款和第三方支付方式缴费,不断完善以银行批量扣款为主、线上自助缴费为辅、现金缴费兜底的多元化缴费格局。同时,充分利用扣费合作银行网点,积极推广银行卡代扣代缴和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应用,拓宽参保缴费服务覆盖面。

 

(三)做好缴费提醒和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代征单位要做好参保缴费后的核对公示,协助医保、税务部门做好参保缴费提醒,确保参保缴费无差错,避免漏保情况发生,确保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税务部门反馈的到账信息及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方便缴费人备查。

 

三、加强参保征缴业务经办闭环管理

 

(一)落实参保征缴全流程闭环管理

 

结合各地实际研究推行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专人负责制,要求基层参保征缴工作纳入全流程闭环管理,按照风险防控要求,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定期对账机制,各地要严格执行医保与税务部门的定期对账机制,按月做好财务对账工作,确保医保部门权益记录与税务实际扣款数据一致。

 

(二)确保代收资金安全

 

各级医保和税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医保基金安全监管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原则,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单位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宣传和引导参保人员选择使用银行卡代扣代缴和线上自助缴费;规范现金代收行为,现金代收一律出具缴费票据,严禁通过个人账户汇集中转城乡居民医保资金,严格落实现金费款管理要求,及时将现金费款缴入指定对公账户,代收的费款严格落实“双限”结报制度。

 

(三)依法对医保基金的筹集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医保和税务部门依法对医保基金的筹集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部门联合检查及系统监控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营造城乡医保年度参保征缴工作依规守规、职责清晰、井然有序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城乡医保参保征缴工作事关广大城乡居民缴费人的参保利益,面广量大、情况复杂,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医保和税务部门要在认真学习《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以当好医保基金守门人的主人翁精神,切实做好城乡医保的参保征缴工作。

 

(二)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医保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城乡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既要杜绝形式主义、避免增加基层不必要的负担;又要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完善协调机制。各级医保、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建立部门间定期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共同分析各类问题,研究对策。各区县(市)医保、税务部门要加强同乡镇(街道)、教育、公安、民政和残联等部门的联系,共同提高数字化管理水平,提升基层经办服务水平,完善风控体系建设。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日


来源: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