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 关于公布省直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和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1〕400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和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12月14日修订)和省政府《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相关规定,由相关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根据省本级工伤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商社保经办机构,经研究决定将以下机构(见附表)确定为省直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和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本地区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和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与各定点机构协商并签订服务协议。省直有关行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服务协议。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省直有关行业企业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省人社厅《甘肃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甘人社通〔2017〕469号)和省人社厅《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甘人社通〔2020〕221号)规定,强化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本地区申请签订服务协议两定机构的协议管理,积极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伤康复和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为广大工伤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帮助其重返工作岗位、回归社会。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重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两定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协议管理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协议管理机构进行审核评估,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定点资格。协议管理的两定机构不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并按照服务协议追究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通知实施后,《关于公布全省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和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37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名单

2.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名单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1. 甘肃省直-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名单.xlsx
  2. 甘肃省直-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名单.xlsx
  3. 关于公布省直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和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的通知.doc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