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濮阳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人社办〔2021〕94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现将《濮阳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濮阳市委组织部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濮 阳 市 财 政 局

2021年8月13日

 

----------------------------------------

 

濮阳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为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根据《河南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豫政〔2015〕68 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9 号)等,结合濮阳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服务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第二条 在组织部门、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退休审核手续办理退休审核严格按照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属组织部门管理的工作人员由组织部门审核,属人社部门管理的工作人员由人社部门审核。

 

第五条 退休待遇核算

 

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向对应层级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退休人员临时或正式待遇,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临时退休待遇或正式退休待遇,并严格退休待遇执行时间。

 

属统筹范围内退休待遇由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2014 年 10 月 1 日以后退休人员已核算正式待遇的,职业年金待遇由省社会保险中心直接发放。

 

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由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统一进行调整,并及时发放到位。

 

属统筹范围外退休待遇,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负责发放。

 

第六条 退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资格认证工作是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涉及人员范围广泛,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是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重要途径。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要强化对资格认证工作的认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信息技术运用,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认证服务。

 

资格认证方式:一是“河南社保”手机 APP 自助认证;二是支付宝“豫事办”小程序自助认证;三是各级社保经办业务大厅、社银一体化网点等人脸识别认证;四是上门服务认证(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统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认证的,所在单位工作人员与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一起上门服务认证 )。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每个认证周期为 365 天。认证周期采用递延计算方式,认证周期开始时间为最新认证时间。每个认证周期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至少认证一次,也可以多次认证,每认证一次,最新认证时间即为认证周期开始时间。

 

逾期未认证或疑似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完成认证后再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退休人员死亡报告制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及时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时,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承诺书》(法定继承人填写)、火化证、医学死亡证明。

 

退休人员死亡后未及时申报,造成退休人员待遇多发,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文字材料,并协助经办机构予以追回。未追回前经办机构不予核算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因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滞后,在调整待遇落实前已办理死亡待遇结算且符合调整条件的人员,其待遇调整补拔另行对单位进行结算。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暂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支付,待相关政策明确后,按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退休人员违纪、违法后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被采取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要立即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提供的退休人员被处分、处罚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待遇变动。机关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处理按人社部发〔2010〕105 号执行;机关公务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按人社部发〔2010〕104 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处理按人社部发〔2012〕68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按人社部发〔2012〕69 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未及时申报变动或停发退休待遇,造成退休人员待遇多发,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文字材料,并协助经办机构予以追回。

 

第九条 落实退休人员待遇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要加强、改进和创新退休人员的党建工作,强化退休人员思想教育,提高退休人员思想素质。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要重视退休人员的党建工作,将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纳入单位日常工作。

 

落实好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所在单位要将统筹范围外待遇落实到位。发挥退休人员为经济建设服务作用。结合退休人员工作实际和个人情况,所在单位定期向退休人员通报工作情况,发挥退休人员的聪明才智,做到老有所为;采取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退休人员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好的建议和想法;开展有益于退休人员身心健康的活动,更好满足退休人员的精神和文化需要。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8 月 13 日执行。


来源: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