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自治州 关于调整我州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2021年)

黔南医保发〔2021〕25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局所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结合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州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休)假天数。产(休)假天数按照国家、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成立不满1年的,按照单位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时所在单位月平均工资÷职工人数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三、参保女职工在2021年10月1日起符合政策生育的,生育津贴按新发放标准执行;在2021年10月1日前符合政策生育的,生育津贴按原发放标准执行。

 

四、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时,从其规定。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4日


来源: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