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 关于印发安阳市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人社医疗〔2018〕1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社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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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就医负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办〔2018〕12号)、《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安阳市财政局 安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的通知》(安人社〔2018〕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保障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贫困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第三条 鉴定程序

 

(一)申报

 

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审批实行按月申报。农村贫困人口根据病情需要自行选择我市一家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定点医院,携带与申报病种相关的病历资料复印件、检查结果或报告,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等资料到选定医院进行申报。

 

无住院病史的,可提供近两年乡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和治疗记录、鉴定专家现场检查结果及诊断证明或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资格的县级医疗机构专家开具的诊断证明等资料申请鉴定。

 

(二)鉴定

 

简化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审批程序,10个工作日完成鉴定审批。对常年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的门诊慢性病申报患者,开辟绿色通道入户鉴定。

 

(三)公布鉴定结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鉴定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布鉴定结果,为通过鉴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四)有效期

 

门诊慢性病待遇有效期自鉴定通过次月起开始计算,原则上至2020年12月31日止。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三年以内、结核病、丙型病毒性肝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辅助治疗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就医管理

 

(一)门诊慢性病患者就医

 

1.应在本人选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有效期内不得变更。当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无法满足病人用药需求时,可到其它指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购药。

 

2.就诊时凭《社会保障卡》或慢性病就诊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窗口,提取本人的门诊慢性病专用病历档案,到相关科室就诊。

 

患者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3.就诊结束后,将专用病历档案交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窗口保管。

 

4.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按季度由患者或家属凭收费票据(原件)、费用清单、专用病历,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门诊慢性病专用病历档案,完善病案管理。

 

2.接诊医师要依据认定的病种和病情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一次药量原则上不超过15天,最长不超过30天。专用病历书写要规范、认真、准确、完整,只记载认定病种及密切相关的合并症、并发症的诊疗情况;对不属于认定病种的诊疗情况不予记录,应另开处方和收据,其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绿色进药通道,保证门诊慢性病人员的用药需求。传抄方、秘方等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条 费用结算

 

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和诊疗服务项目,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费用结算实行按项目结算与限额管理相结合。

 

(一)按项目结算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甲类药物和普通诊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乙类药物及特检特治须由个人先按有关规定比例自付后,再由统筹基金按甲类药物和普通诊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

 

(二)限额管理

 

对部分病种实行限额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的限额标准以内的慢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进行支付;发生的限额标准以上的慢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对同一脏器鉴定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病种的,按照限额标准较高的病种确定限额标准;对不同脏器鉴定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病种的,主要病种或限额标准较高的病种按照该病种限额标准100%确定,其它病种按各自限额标准的50%确定。

 

冠状动脉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可同时申报心脏相关其它慢性病病种,主要病种或限额标准较高的病种按照该病种限额标准100%确定,其它病种按各自限额标准的50%确定。

 

第六条 其它

 

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可直接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鉴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到2020年,届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再做调整。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安阳市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病种、鉴定标准和费用支付范围

2.安阳市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限额病种和限额标准

3.安阳市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


来源: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