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的通知

市房金管发〔2020〕22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0号)和晋中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现就2020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9年月平均工资。

 

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缴存基数申报及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0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至2020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如特殊情况逾期调整的单位,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三、缴存比例

 

2020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四、月缴存工资上下限

 

(一)2020年度月工资上限16878元。

 

(二)2020年度月工资下限1400元。

 

五、注意事项

 

缴存单位在正常范围内自行调整缴存基数、比例,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报备,公积金中心不再进行审批。

 

各缴存单位在申报2020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同时,必须对本单位的缴存信息具实申报,以确保单位缴存信息的真实一致。

 

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对选择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单位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4日


来源: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