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0号)和晋中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现就2019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自2019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月平均工资。

 

201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9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正常汇缴和补缴的合计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高工资额度。

 

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缴存基数申报及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19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至2019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如特殊情况逾期调整的单位,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三、缴存比例

 

2019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降低(缓缴)缴存比例可以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低企业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文件精神,通过集体协商,形成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专项协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报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月缴存工资上下限

 

(一)2019年度月工资上限

 

市中心、榆次区、开发区17771元,介休市15953元,昔阳县16691元,寿阳县18721元,灵石县15211元,左权县14677元,和顺县14699元,太谷县15518元,祁县13998元,平遥县14993元,榆社县15898元。

 

(二)2019年度月工资下限

 

介休市1700元,市中心、榆次区、开发区、昔阳县、寿阳县1600元,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1500元,榆社县1400元。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最高上限为16410元,下限为5470元。

 

五、注意事项

 

缴存单位在正常范围内自行调整缴存基数、比例,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报备,公积金中心不再进行审批。

 

各缴存单位在申报2019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同时,必须对本单位的缴存信息具实申报,以确保单位缴存信息的真实一致。

 

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对选择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单位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1日


来源: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