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 关于2020年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铁市人社发〔2020〕9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辽宁省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辽人社〔2020〕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20年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三项待遇”)等提出如下调整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水平。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分别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17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1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04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2605元/月;二级伤残2454元/月;三级伤残2315元/月;四级伤残2177元/月。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7元。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03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69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407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增加57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54元。

 

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1193元/月,其他供养亲属1134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调整后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按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下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

 

1、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

 

3、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25日


来源: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