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社险中心函〔2012〕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贯彻落实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通知》的出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队建设的重视和关心,对于维护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 有重要意义。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和《通知》,准确领会和把握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的重要性。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一般从每年8月份到年底进行,这一期间是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理高峰,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社保经办机 构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克服困难,主动加强与军队有关部门以及民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细致操作,努力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二、准确提供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及时准确向军队有关部门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账户信息),是保障退役军人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账的前提, 也是做好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的基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接收安置单位的申请或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简称军队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后,应及时核对并提供相关信息。需要填写回执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填好的回执返回接收安置单 位或军队财务部门及个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相应的业务台账,并加强与军队财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解决信息传递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社保经办机构账户信息传递按时准确到位。

 

三、及时接收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向军队财务部门提供社保经办机构账户信息后,应及时查询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到账情况,资金到账后在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之前暂按待转基金管 理。有条件的地区,应与军队财务部门建立业务和财务对账机制,确保开展工作顺畅有序。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军队、民政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了解本地军人退役安置的情况。对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已经到账,但暂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人员,要根据军队财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单独建立台账,单独管理信息资料,并在数据库中建立专门标识。

 

四、分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针对退役军人的不同情况,按照《通知》的规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一) 军人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其《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与到账资金进行核对,经审核无误的,按规定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中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 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从资金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计息。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军人退役后暂未实现就业的,本人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审核相关材料,核对到账资金,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中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从资金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计息。其就业参保后,按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三)军队服现役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填写为“910000”,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数据库中据此做好人员标识,注明首次接收安置地。退役军人在安置地或户籍地办理军队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后,再次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四)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本人申请和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参保缴费凭证等证明材料,审核无误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五、努力夯实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基础。各级社保机构要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为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提供统一规范、方便快捷的经办管理服务。

 

(一)充实经办力量。要开设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绿色通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优先保障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接转退役军人较多的地区,可在每年军人退役安置的集中时段,增设专门窗口,安排专职人员,保证相关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加强业务培训。要加强政策学习和培训,使工作人员吃透文件精神,熟悉政策规定和业务经办流程,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

 

(三)改进经办规程。要根据《通知》要求,对现有的经办规程进行补充和完善,以适应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需要,尽可能为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提供方便。

 

(四)完善信息系统。要根据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具体情况,及早提出业务需求,完善信息系统功能。要加强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库建设,及时上报和更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以及银行账户信息,逐步实现社保经办机构账户信息网上公布,提高转移接续工作效率。

 

六、加大政策宣传。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通过设立政策咨询窗口、编写有关政策资料和答问口径、开通咨询热线,协助12333等服务窗口增加有关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解答内容,让广大退役官兵了解国家政策和具体的经办程序,积极主动及时办理手续,自觉维护自己的权益。

 

七、加强专项工作督导检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在每年2-3月份对上年度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行自查,各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在每年4-5月份组织抽查,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军队财务部门反映,并认真整改。

 

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关系到广大退役军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部门配合,抓紧做出具体部署,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中心。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201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