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2009年)

阜政秘〔2009〕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居民在户籍所在街道或社区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待遇享受期;在校中小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30日。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待遇享受期。

 

二、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年缴费标准为:

 

18周岁以上的居民130元。其中残疾人120元;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30元。

 

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40元;残疾人30元;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不缴费。

 

全日制在校学生20元;残疾学生10元;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不缴费。

 

鼓励参保居民连续缴费,一次连续缴费2年的,缴费标准为240元;一次连续缴费3年的,缴费标准为360元。

 

三、参保居民在本市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费用,医保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0%、65%、70%、75%。

 

连续缴费的居民,医疗费用报销的比例在以上基础上每年上浮2个百分点,累计上浮10%后不再提高。

 

四、参保居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限额为:18周岁以下居民12万元;18周岁以上居民7万元。

 

五、将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及生育有关的疾病,纳入参保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顺产500元, 剖宫产1000元。

 

六、将血友病Ⅲ、再生障碍性贫血、癫痫、强直性脊柱炎、慢性活动性刖炎列入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支付病种。

 

调整后的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为十四种。即:恶性肿瘤高、依赖性糖尿病、冠心病、中风后遗症、肝硬化、、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慢性活动性肝炎、高血压Ⅲ、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癫痫、强直性脊柱炎。

 

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三种慢性病,一个医保年度内超过400元以上的门诊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70%比例支付。其余十一种慢性病,一个医保年度内超过400元以上的门诊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60%比例支付。

 

七、将血友病、癫痫、强直性脊柱炎列入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支付病种。取消慢性前列腺炎。

 

调整后的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为二十种。即:高血压Ⅲ、冠心病、肺心病、中风后遗症、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依赖性糖尿病、类风湿、恶性肿瘤、慢性萎缩性胃炎、股骨头坏死、强直性脊柱炎、精神分裂症、血友病、癫痫。

 

八、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职工第一次在本市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院住院起付费标准分别为400元、3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治疗起付费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九、参保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90%,二级医院92%,一级医院9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医疗费用限额为6万元。

 

医疗费用6万元至25万元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治疗费用,医疗救助金支付比例为:6万元以上至15万元的90%;15万元以上至25万元的95%。

 

十、参保退休职工经批准在异地安置的,在居住地住院治疗费用按照阜阳市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执行。

 

十一、参保人员(含职工、居民,下同)住院日床位费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二级医院15元;三级医院25元。日床位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标准支付。

 

十二、参保人员因病经批准转往市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本市同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减少8%。

 

十三、参保人员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血透、各种恶性肿瘤需化疗、器官移植后需抗排异治疗的,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可直接进入门诊慢性病治疗。

 

十四、市直和各县(市)区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低水平起步,有计划地将参保人员患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市医保中心要组织医疗专家提出我市常见病和多发病种类、发病率及报销的标准,制定方案进行试点,明年全市展开。

 

市直和三区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卫生局牵头,市医保中心负责统一组建医保计算机网络系统,科学配置和整合阜城定点医疗机构,重点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纳入医保定点,实现阜城参保职工和居民在本城内自行选择定点医院就医,引导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格局。

 

十五、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风险储备金。市级风险储备金提取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县(市、区)当年基金总量的5%,达到当年总量的15%后不再提取。市级风险储备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基金支出风险。

 

市级风险储备金提取、管理和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十六、创新管理机制,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试行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代表参保人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谈判制度,发挥集团购买的优势,选择质量好、价格合理的医疗产品和医疗服务。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引导,加强对定点医院协议管理,完善定点医院信用等级管理和医保医师考核制度。

 

十七、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市政府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八、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来源:阜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