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中央、省驻葫机关: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葫芦岛市委组织部

葫芦岛市财政局

葫芦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联系电话:315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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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工作,根据《辽宁省公务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人社发〔2022〕26号)、《关于做好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公务员工伤保险与抚恤政策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公务员工伤保障权益。推进工作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社会团体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二是创新工作方式,简化优化流程,提升保障效能;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应购买补充工伤保险作为补充保障方式,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二、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购买补充工伤保险。

 

中央、省驻葫机关原已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保持现行参保地和参保模式不变;未参保的机关按照本方案规定在属地参加工伤保险。

 

三、参保登记

 

已在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不需要重新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基础上,补充完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含工勤人员)。

 

中央、省驻葫机关原已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未参保的,应在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及参保人员基础信息: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4.参保人员基础信息;

 

新参保的机关,需在2023年4月15日前完成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作。

 

四、缴费基数及缴费费率

 

缴费基数:机关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机关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含工勤人员)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公务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费率:机关工伤保险缴费的费率标准按照我市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为0.4%。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市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葫人社〔2020〕174号)要求,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葫芦岛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葫人社〔2020〕172号)要求,进行单位费率浮动。

 

新参保的机关,应当及时到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率核定,据实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税务部门应将机关工伤保险缴费信息及相关数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起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应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缴费。由于资金原因无法缴费的,在预算资金到位后,须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具体情形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工伤认定调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务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六、工伤保险待遇

 

(一)机关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公务员工伤待遇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2022年1月1日(含)以后公务员新发生的工伤,机关在补缴期内作出按规定缴费承诺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2020年2月1日(含)以后至2021年12月31日,公务员新发生的因工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此前公务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地区,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公务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地区,由所在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待遇费用,所需资金列入本级部门预算;期间,已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支付工伤待遇费用的,由用人单位报请本级财政部门予以多退少补。

 

(四)2020年2月1日前负伤公务员的残疾等级评定、抚恤待遇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继续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未按规定纳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范管理的,继续由所在单位负责,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经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因工死亡公务员,其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待遇的,应享受的抚恤待遇高出上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由原渠道按规定予以补足。

 

待遇发放遵循先工伤保险再死亡抚恤的顺序,有关人员申领死亡抚恤待遇的,生前所在单位应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情况,再按规定核定死亡抚恤相关待遇。

 

(六)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下列情形除外:

 

1.公务员依法认定为工伤后继续在机关领取工资的,不享受伤残津贴。

 

2.公务员依法认定为工伤后在机关之间流动的,或者由组织安排到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任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公务员或者从机关调转到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任职的人员工伤后以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等方式离开所在单位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八)机关参加工伤保险后,在职工伤公务员纳入统筹管理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新发生的工伤部位及旧伤复发的医疗有关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及与当次工伤相关的延续治疗(如复诊、拆除内置材料等),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以进行报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落实,认真做好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保障权利义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公务员办理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方便查询个人参保信息、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实现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持卡结算。

 

(三)强化监管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机关单位依法参保,税务部门要做好工伤保险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本级预算编制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核定抚恤待遇和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公务员工伤保险权益。各有关部门做好职能范围内政策解释工作。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尽快落实公务员参保工作,并结合工伤预防培训,不断提升公务员依法维权意识和工伤预防意识。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要严格遵照《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辽宁省公务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来源: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