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自治州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政策的通告


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通知》(云卫人口家庭发〔2021〕2号),为及时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全国同步实施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政策,确保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在我省依法稳妥有序推进,在《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完成前的过渡期,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相关政策,现通告如下:

 

一、关于生育政策衔接

 

(一)2021年5月31日后,依法登记结婚,不符合我省现行《条例》规定生育三孩的夫妻,视为政策内生育,要求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可以补办。

 

(二)过渡期内人口较少民族、边境少数民族、病残儿家庭再生育不需要再进行审批,按三孩生育登记办理。

 

(三)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暂时按现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夫妻合计生育数不超过两个的,生育第三个子女时不需要进行审批,按三孩生育登记办理。

 

二、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符合《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申请办证条件,需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办证申请。2021年12月31日以后,将不再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提供证件遗失补办。

 

(二)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政策。

 

(三)对于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奖励优待政策,在过渡期内暂时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期间生育第三个子女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夫妻也包括在内。

 

三、关于社会制约政策

 

(一)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2021年5月31日前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已经依法做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予以维持;已经做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二)对于2021年5月31日后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但未在生育子女前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可以于子女出生1年内进行补办,未补办的也不再实施行政处罚。办证系统将于8月27日完成调整升级,可以进行三孩生育服务登记现场办理。

 

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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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