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 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申报2023年度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度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黑人社函〔2023〕96号)要求,现将我市2023年度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3月23日至2022年5月31日
二、申报地点和联系方式
承办单位:牡丹江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申报地点:民生大厦二楼3、4号窗口(牡丹江市东安区莲花湖路八面通街)
联系电话:0453-6277369
三、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已停止工作连续医疗休养12个月以上仍然不能工作,并且经三级以上医院确诊医疗终结、有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
2、本人自愿申请(没有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3、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2023年10月。
四、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三级以上医院确诊医疗终结以后出具的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
2、申请人为在职职工,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公示证明》(用人单位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公示5日),《公示证明》模版见附件。
3、申请人1寸近期免冠照1张。
五、其他事项
1、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照《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2002〕8号)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执行,申请人可通过网络查询上述两个文件,对照标准确认自己的病情或致残程度,然后再行申报。
2、申请人所提交申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对提供伪造、篡改的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个人身份证件等材料的人员,将取消劳鉴资格,记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根据劳社厅函〔2007〕238号文件要求,对于先天性疾病不予鉴定。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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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