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0〕5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下发以来,我省各地按照国务院《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及省社保局的工作部署,及时在全省进行了贯彻落实,目前此项工作进展顺利。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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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我省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回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与其户籍地不一致,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在省内再次异地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户籍所在地。上述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直接转入就业地。

 

二、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符合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条件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暂行办法》及人社部发〔2009〕187号、人社部发〔2010〕7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但不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

 

(二)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流动到非户籍地就业参保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不转移,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参保地也应为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上述人员待遇领取地确定后,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待遇领取地。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直接转入就业地。

 

三、其他情况的处理

 

(一)参保人员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就业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国家出台新规定前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办理。

 

(二)参保人员返回农村参加新农保的,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农保之间的衔接,待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后按规定办理。军队随军家属在部队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国家出台新规定前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参保人员流动到基本养老保险省本级参保单位就业的,由省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四、本意见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规定从 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省内转移接续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