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的通知

冀医保规〔2023〕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直医疗机构:

 

近年来,全省医保部门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不断改善,结构不断优化。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决策部署,做好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主动发挥医疗服务价格杠杆功能,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二、新增和修订原则

 

1.坚持安全有效。新增和修订项目应符合临床疗效确切、临床技术规范明确、临床路径清晰等条件,切实起到治病救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的作用。

 

2.坚持创新性经济性。新增和修订项目与现行同类相似项目相比,技术水平有明显提升、技术规范更先进、临床诊断更准确,价格更合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负担能力相适应。

 

3.坚持项目兼容性。新增和修订项目应增强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

 

4.坚持技耗分离。新增和修订项目应着重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逐步实现医用耗材从价格项目中分离。

 

三、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一)新增范围

 

属于以下情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方可纳入新增:

 

1.原创型项目。由医疗机构原创,并经省卫生健康委(含省中医药管理局,下同)准许临床使用的,属于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经国家相关知识产权部门批准、具有自主研发证明(专利等)的项目。

 

2.引进型项目。其他省份已经开展、诊断或治疗疾病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和经济优势,但我省目前尚未开展,且无法通过修订现有项目实现的项目。

 

3.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立项指南中已有,但我省目前尚未开展和制定指导价格的项目。

 

4.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原则上按我省现有项目对接,无相应项目的,可开通绿色通道。

 

5.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复外省新增的项目,省医疗保障局认为确有必要开展的项目。

 

6.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于疫情疾病诊断救治急需的新医疗技术,可增设临时项目。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1.不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立项指南相关精神的。

 

2.属于禁止类技术以及非医疗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资料复制、便民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养生保健等。

 

3.因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方法、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而更改项目名称,但其诊疗目的、项目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项目没有明显差异的。

 

4.属于拆解、拼接、组合已开展项目,变更已开展项目的应用场景、提供方式、辅助技术、流程顺序,或变更已开展项目名称、表述的,或将各种功能、目的项目捆绑,以打包、组套、套餐等各种名义提供服务的。

 

5.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试剂等,诊疗成本上升较大但临床效果无明显提高,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的。

 

6.使用医疗机构名称、产品品牌、个人姓名,以及不符合科学常识的表述,按特定设备、耗材、发明人等要素设立的具有排他性的。

 

(二)新增要求

 

1.医疗机构申请新增项目时要对照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逐一梳理同类相关相似项目,对同类已开展项目进行可替代性分析,说明新增项目的必要性以及同类项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医疗机构申请新增项目要实现技耗分离,将试剂和耗材等成本从项目成本中剥离,试剂和耗材零差率销售。采购试剂和耗材时,同质量层次的应选择价格较低的。

 

3.医疗机构要有开展新项目所具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三)新增程序

 

新增项目由医疗机构随时申报,医疗保障部门受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基本程序包括项目申报、市级初审、省级审定、报告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执行等环节。

 

1.项目申报。申报新增项目前,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部门须开展院内审核及本机构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论证。驻石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属及以下医疗机构和驻各市的省属医疗机构、在卫生健康部门注册的非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所在地市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

 

2.市级初审。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及合理性进行初审。明显不符合立项条件、医疗机构无法按要求补充完善资料的,及时予以退回。申报项目通过初审的,由市医疗保障局上报省医疗保障局。驻石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资料,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初审。

 

3.省级审定。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对上报的新增项目依照下列程序开展对照审核、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等工作。

 

①对照审核。采取实地调查、专家咨询、跨地区交流等方式,横向比较周边省份或其他省份是否有同类项目、全国价格区间等,涉及临床操作的技术问题,采取适当方式听取临床专家意见,确保对照审核工作全面、客观、准确。

 

②专家论证。对照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论证。每项目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名,其中临床医疗专家不少于3名。参与论证的临床医疗专家从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受邀参加论证应作出无利益冲突声明,并签署保密和廉政承诺书。专家论证实行投票表决制,出具是否同意立项的实名意见,对同意立项的项目提出政府最高指导价。政府最高指导价应以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医疗消费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并参考周边省份价格水平拟定。申报项目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的,作为拟新增项目。

 

③集体审议。省医疗保障局根据专家论证结果,集体审议确定是否立项和立项后的政府最高指导价格。

 

4.报告国家医疗保障局。集体审议通过的项目,按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审。

 

5.发布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复同意的项目,印发文件立项。立项项目适用于我省全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其他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项目开展期间,医疗机构应动态监测新增项目成本变化,医疗保障部门将根据成本监测情况适时调整项目价格。

 

除医疗机构申报外,对于国家要求开展的项目,或其他省份已经公布且诊断或治疗疾病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医疗保障局可提出新增意见,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研究确定后直接印发文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四)需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原创型项目:

 

①国家相关知识产权部门批准的自主研发证明(专利证书),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准许临床使用的相关证明。

 

②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部门对新增医疗技术的论证审核结果(加盖公章并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

 

③本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期间,所有使用该项目患者名单及联系方式,并提供不少于3名患者的临床诊疗病历及相应项目的成本测算数据。

 

④符合技耗分离的成本测算表。

 

⑤新增项目申请报告。报告中要重点说明新增项目的创新性、经济性、必要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报告须包含同类项目替代性分析,说明同类其他项目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用临床试验数据、效果评价、费用比较等说明新增项目在体现技术劳务价值、减轻患者负担、提高就医质量等方面达到的效果。

 

2.引进型项目:

 

①申报新增项目相关的临床诊疗技术指南规范和不低于1个省份开展该项目的正式文件。

 

②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部门对新增医疗技术的论证审核结果(加盖公章并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

 

③医疗机构到已开展该项目的单位进行培训的资料,资料中须证明培训人具备开展该项目的能力和知识。

 

④本医疗机构开展新项目所具备人员资质等相关材料。

 

⑤符合技耗分离的成本测算表。

 

⑥新增项目申请报告。报告中要重点说明新增项目的创新性、经济性、必要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报告须包含同类项目替代性分析,说明同类其他项目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用临床试验数据、效果评价、费用比较等说明新增项目在体现技术劳务价值、减轻患者负担、提高就医质量等方面达到的效果。

 

3.符合绿色通道的,只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医疗机构被批准为区域医疗中心相关证明材料。

 

②输出医院已开展该项目的正式文件。

 

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部门对新增医疗技术的论证审核结果(加盖公章并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

 

④符合技耗分离的成本测算表。

 

⑤新增项目申请报告。报告中要重点说明新增项目的创新性、经济性、必要性、有效性、安全性等。

 

4.属于限制类技术的,除按以上三种情况提供资料外,还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备案证明材料。

 

②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③限制类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

 

④限制类技术操作人员规范化培训合格相关证明。

 

医疗机构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承担管理责任,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并符合医学伦理要求、符合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对违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工作

 

(一)修订范围

 

1.现行项目名称、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要素存在歧义的。

 

2.诊疗目的、项目提供的服务内容与现行项目一致,因服务场景、提供方式、辅助技术等不同需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兼容性的。

 

3.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分类整合。

 

4.价格政策明确应按加收项处理的。

 

5.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开展的项目修订。

 

(二)修订要求

 

1.修订后的项目应向下兼容原项目,严格控制通过修订项目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严格控制通过修订项目将不合规项目转规的行为。

 

2.医疗机构要对修订内容以及修订前后的效果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原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调整的理由依据,涉及价格调整的要对新旧项目分别进行成本核算比较,合理测算价格调整幅度并说明原因。

 

3.对于“计价单位”的修订,医疗机构要重新核算成本,对于导致价格上涨的设置阶梯价格;对于“说明”的修订,要核算增加内容导致的边际成本,设置阶梯价格。

 

4.调整价格的项目,要参考周边省份收费标准,修订时实现技耗分离,将试剂和耗材等成本从项目成本中剥离,零差率销售,仅因低值物耗导致的涨价诉求不予受理。

 

5.对于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高的项目进行修订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再进行修订。

 

(三)修订程序

 

修订项目由医疗机构随时申报,医疗保障部门受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审核,基本程序包括申报修订、市级初审、省级审定、报告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执行等环节。

 

1.申报修订。驻石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属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和驻各市的省属医疗机构、在卫生健康部门注册的非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所在地市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

 

2.市级初审。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及合理性进行初审。明显不符合修订条件、医疗机构无法按要求补充完善资料的,及时予以退回。申报修订项目通过初审的,由市医疗保障局上报省医疗保障局。驻石省属医疗机构申报资料,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初审。

 

3.省级审定。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对上报的修订项目依照下列程序开展对照审核、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等工作。

 

①对照审核。采取实地调查、专家咨询、跨地区交流等方式,横向比较周边省份或其他省份是否有同类项目、全国价格区间等,涉及临床操作的技术问题,采取适当方式听取临床专家意见,确保对照审核工作全面、客观、准确。

 

②专家论证。对照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论证。每项目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名,其中临床医疗专家不少于3名。参与论证的临床医疗专家从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受邀参加论证应作出无利益冲突声明,并签署保密和廉政承诺书。专家论证实行投票表决制,出具是否同意修订的实名意见。申报修订项目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的,作为拟修订项目。

 

③集体审议。省医疗保障局根据专家论证结果,集体审议确定是否修订。

 

4.报告国家医疗保障局。集体审议通过的项目,按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审。

 

5.发布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复同意的项目,印发文件落地实施。

 

除医疗机构申报外,对于国家推广的经验及外省市可借鉴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医疗保障局可提出修订意见,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研究确定后直接印发文件,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四)需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申报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少于1个省份现行项目与申报修订情况一致的相关证明及票据。

 

2.本医疗机构以外,不少于3家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或三级专科医疗机构相关科室主任对分析报告的评价意见,以及对申报修订项目的推荐意见。

 

3.符合技耗分离的成本测算表。测算时,开展项目所需低值物耗,同质量层次应选择价格较低的。

 

4.修订项目申请报告。报告中要重点说明修订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报告须包含修订前后效果比较分析报告,同时要说明现行项目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用临床试验数据、效果评价、费用比较等说明修订后项目在规范项目管理、体现技术劳务价值、减轻患者负担、提高就医质量等方面达到的效果。

 

五、加强监管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对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质量标准严格把关,对医疗机构报送的申报材料,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受理、高效办理。

 

(二)医疗机构要承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的,一年内不得申报新增和修订项目。

 

(三)医疗机构要动态监测新增项目成本变化,加强对项目运行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妥善应对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项目运行情况,并根据成本监测情况适时调整项目价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医保规〔2019〕6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8日


附件下载:

  1. 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细表.docx
  2. 2.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细表.xlsx
  3. 3.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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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