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有关接续工作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发〔2023〕6号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为常态化制度化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巩固改革成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文件》(GH-HD2022-2)有关要求,保证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本市顺利平稳落地执行,现就做好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

 

(一)本市已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范围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称“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耗占比”、医院基本用耗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与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阳光采购平台”)从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产品,并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且采购使用量应不低于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使用中发生不良事件和质量问题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按程序报告。

 

(二)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使用质量和疗效有保证的集采范围内未中选产品或非集采范围的产品。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集采范围内的未中选产品,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并通过阳光采购平台进行备案采购,接受监督。采购和使用非集采范围的产品,按本市现行议价挂网相关规定执行。

 

(三)未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范围的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与使用中选产品,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约定,其采购价格应不高于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价格。

 

二、保证按时回款与产品供应

 

(一)医疗机构作为高值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终端供货企业及时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减轻供货企业交易成本。

 

(二)中选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确保在采购周期内以中选价格足量供应,除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断供。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按照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保证临床使用。

 

三、实施医保梯度支付

 

本市参保人员使用集采范围内的冠脉支架类中选产品发生的费用,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集采范围内未中选产品发生的费用,最高支付标准为700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负(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减负范围。

 

本市参保人员使用集采范围外的冠脉支架类产品发生的费用,调整为按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四、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作用

 

(一)本市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纳入医保管理考核范围。根据产品市场价格水平、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患者费用负担等因素实施支付标准动态调整。

 

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简称“市药事所”)作为本市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核定中选产品的采购金额,组织签订中选产品购销协议,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情况分析与监管,定期公布备案产品采购情况。

 

(二)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监测,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规范临床医生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严控不合理使用,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从严查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违规行为。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货款的问题,会同区医保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动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三)本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中选产品加强质量监管,加大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经药监部门检查发现中选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医保部门将按规定及时严肃处理。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市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采购的具体工作,由市药事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通知自本市中选结果正式执行之日起实施,以往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此为准。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 日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