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 关于转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东医保〔2023〕18号


各镇街(园区)医疗保障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5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的部分乙类药品(见附件2)先由个人自付比例为20%,其余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为0。工伤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支付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谈判药品中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东医保〔2021〕72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


附件下载:

  1. 2. 部分乙类药品名单.pdf


相关文章:

  1. 政策解读《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版)》 [2023-12-25]
  2. 政策解读《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版)》 [2023-02-23]
  3.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2023-02-23]
  4.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2022-01-10]
  5. 图文解读《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 [2022-01-06]

来源: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