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关于8项社保医保业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琼社保规〔2021〕2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省中心各处、机关党委(纪委、工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394号)要求,结合我省经办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等业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社保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创新社保医保经办和管理的理念、方式,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等8项社保医保业务14类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助力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着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努力建设企业和群众满意的社保医保经办服务机构。

 

二、实行范围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已经实施告知承诺制的2项业务涉及的3类证明材料:

 

 

(二)自2021年6月15日起,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办理以下6项业务涉及的11类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具体措施

 

(一)办理方式。申请人办理以上业务,如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需签署对应业务的《告知承诺书》;如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需按相应业务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承诺效力。申请人签署承诺书后,不再需要提交对应的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根据申请人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三)承诺公开。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经办机构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四)承诺退出。申请人签署对应业务的《告知承诺书》后,在该项业务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法定程序办理。

 

(五)不适用承诺制情形。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须按对应业务办事指南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办理业务。

 

(六)代为承诺条件。告知承诺制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申请人,经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七)经办机构核查。经办机构应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并授权同意后,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必要时应通过其他部门、机构、企业等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四、不实承诺处置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经办机构对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骗取社保医保待遇等情形,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一)事中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依法终止办理,事后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移交给有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二)将承诺人列入社保医保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依法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在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海南)进行公布。

 

(三)将承诺人失信信息报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要求

 

(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及我省关于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简化、优化业务流程,为参保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的新举措,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宣传引导,修改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及时更新经办大厅橱窗内宣传资料,并在网上公开告知承诺书和办事指南,方便企业和群众查阅和下载。

 

(三)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与社保医保行政部门和卫健、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共享部门间数据信息,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运用线上线下和多部门协同等方式,强化核查实效。

 

(四)各级经办机构要强化信用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进一步梳理业务办理流程中的风险点,修改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实现过程和风险可控。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1年6月3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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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保中心
发布: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