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 转发江苏省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通医保发〔2023〕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 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9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相关新增和调整药品医保支付等级(附件1),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为夯实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配备使用主体责任,将各定点医疗机构3月31日前召开国谈药进院专题药事会,以及按临床需求落实国谈药“应配尽配”规定,纳入2023年度重点工作考核。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 年)>的通知》(通医保发〔2021〕71号)同时废止。各地在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附件:
1. 部分乙类药品医保支付等级目录(202302)
2.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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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