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退费温馨提示


近日有街坊提出疑问:2022年12月初,自己缴纳了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后,但当月又就业了,新单位自2022年12月底至今,一直都有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那自己已经交了的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可以申请退费吗,什么时候可以退回?

 

今天为大家介绍有关“退费”的操作

 

 

参保人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在待遇享受期(即2023年1月1日)开始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退费情形。

 

 

符合退费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退费。

 

 

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资料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申请办理退费。

 

 

1. 参保人逾期未申请退费的,不予办理退费手续。

 

2.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原渠道退回,因参保人死亡而导致的退费可退回法定继承人账户。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需提供公安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户口本》(盖有注销章),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以上材料提供其一即可)。

 

3. 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相关医保缴费信息的,需提供异地医保参保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所以,符合以上退费情形的街坊们,请及时办理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退费手续哦。


来源: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