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梅河口市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吉医保发〔2023〕10号)、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做好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吉医疗保险发〔2023〕3号)文件要求,市医疗保障局决定开展2023年梅河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梅河口市已取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零售药店。综合考虑全市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布局,全市范围内遴选不超过5家。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为梅河口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且在协议期内,原则上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售价不得高于吉林省政府采购平台售价;

 

2.具备完善的医保结算系统,能够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要求,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或直接使用定点医药机构业务办理子系统,能够实现电子处方流转,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医保结算费用和进销存数据;

 

3.具有完整的药品进销存系统和台账,所有经营品种购进、销售明细均如实录入“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采购记录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等信息;

 

4.配备药品品种覆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常见病多发病用药;

 

5.近3年无重大违规、中止医保或终止医保协议的。

 

(二)优先条件

 

1.已取得特药定点零售药店或连锁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

 

2.开展24小时配售医保药品服务,医保患者需要送药上门的,能够提供及时送药服务(配送范围一般不低于2公里);

 

3.配备1名及以上执业药师,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和指导合理用药等服务;

 

4.执业药师的第一注册地在该药店,与该药店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并缴纳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

 

5.具备自有配送能力,具备冷链配送资质、冷链运输储存设备及冷藏仓库,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及规章流程。同时建立药品配送登记管理制度,包括配送方式、配送清单、配送凭证、配送时间等内容,配送药品可查询、可追溯;

 

6.处于医疗机构周边(1公里以内)且位置便利,参保人购药需求较高的门店;

 

三、申请材料

 

符合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条件并在申报范围内的零售药店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梅河口市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签约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药师、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医保缴费记录;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营业用房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纳入门诊统筹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梅河口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时间和方式

 

(一)申请时间:2023年3月17日—2023年3月21日

(二)申请方式:纸质及电子材料申报(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评估流程

 

(一)申请。符合申请条件且愿意承担梅河口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如实准备相关材料送至医疗保险信息中心办公室(712)。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申报材料未通过审核的定点服务机构将不进行实地履约能力评估。

 

(二)实地评估。由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通过申请材料齐全的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实地评估打分。评估小组按照《实地评估标准》逐项进行评估并填写实地考察评估表,详细记录实地评估情况,现场进行量化赋分,由评估小组及申请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实地评估结束后,根据规划区域划分,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形成拟进行协商谈判的定点服务机构名单,报履约能力评估领导小组。

 

(三)谈判签约。经办机构与拟进行协商谈判的定点服务机构就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结算方式进行平等沟通、协商谈判。在谈判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拟签协议的定点服务机构名单在梅河医保微信公众号公示3天,期间接到举报投诉的,将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不予签订服务协议。公示期结束后,经办机构与新增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因定点服务机构原因60个工作日内未能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四)签订协议。经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医疗保险信息中心与其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五)协议履行。协议签订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应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加强自身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服务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定点服务机构违规退出机制。

 

六、终止履约能力评估情形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与医保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未满三年的;

 

(三)在履约能力评估工作过程中,有暴力威胁、语言恐吓工作人员或其他不配合考察评估工作的。

 

咨询电话:0435—4303098(医疗保险信息中心办公室)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7日


来源: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