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 关于开办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

 

为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和公平性, 减少购房职工贷款利息支出,减轻还贷压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普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事项要求,市公积金中心制定了《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方案》(试行),现就全市开办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类型

 

(一)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住房贷款业务是指在普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房时申请了个人商业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住房贷款), 在正常还款期间,向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全部余额或部分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

 

(二)商业住房贷款全部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称为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称商转公贷款)。

 

(三)商业住房贷款部分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称为商转组合贷款业务(以下称商转组贷款)。

 

二、申请对象及范围

 

(一)商转公和商转组申请对象

 

在普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普洱市行政区域购买住房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符合普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

 

(二)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银行

 

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的原贷款银行可以是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合法银行或其驻普洱的分支机构。承接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业务的银行则必须是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银行。

 

三、申请的条件

 

(一)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

 

1.申请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应符合现行普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2.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发放为同一商业银行;

 

3.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仅支持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中的住房贷款部分;

 

4.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

 

(二)抵押物落实且产权清晰

 

1.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抵押物为原申请商业住房贷款购买的住房且已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

 

2.原商业住房贷款抵押物除原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银行外没有其他抵押权人;

 

3.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未设立居住权;

 

4.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况。

 

(三)商业住房贷款还款正常

 

1.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还款;

 

2.在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期间,商业住房贷款未发生过逾期违约。

 

(四)商业住房贷款余额满足以下条件

 

1.商转公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取整至万元不得四舍五入)。

 

2.商转组贷款

 

(1)申请商转组贷款时,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加剩余商业住房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原商业住房贷款余额;

 

(2)商转组后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需在5万元以上。

 

(五)申请人婚姻状况

 

1.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时申请人婚姻状况由未婚变为已婚的,如房产证未载明双方为产权人,则须提供财产约定公证书,并承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方可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可按双职工贷款额度提出贷款申请;

 

2.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时申请人婚姻状况由已婚变为离婚、丧偶或再婚的,依据原商业住房贷款所购、建房清晰无争议的产权关系,按规定酌情办理。

 

四、办理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业务需要提供的要件

 

借款申请人除按照《普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提供要件外,还需要提供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出具的《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贷同意书》和《结清证明(自筹资金先结清后放款模式时需要提供)》;如借款申请人持有《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原件;如借款申请人未持有《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的,需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借款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到原商贷银行开具《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贷同意书》。

 

五、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额度

 

申请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内;

 

(二)房产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内;

 

(三)原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内(取整至万元不得四舍五入)。

 

六、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按现行的普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政策规定执行,且贷款期限与原商业住房贷款已还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

 

(二)商转组贷款的贷款期限与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的还款期限一致。

 

七、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套房的认定

 

(一)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套房认定按住房公积金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公积金贷款部分以公积金中心认定的为准;

 

(二)贷款额度和首付比例按住房公积金现行的贷款管理政策执行。

 

八、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利率

 

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利率政策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执行。

 

九、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抵押物价值认定

 

抵押物价值的认定原则上按照申请商业住房贷款时抵押物的市场价值认定。因国家政策调整或由于市场等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下降时,应重新评估认定抵押物价值。

 

十、商转公和商转组业务办理模式

 

(一)商转公贷款模式

 

1.同行抵押模式(抵押权转移)

 

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根据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的《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商转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贷款发放至银行过渡账户,商业银行办理借款人提前偿清原商贷手续,受托银行在原商贷结清后3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中心申请以转移登记的方式,将抵押权转移登记为公积金中心。

 

2.自筹资金先结清后放款模式

 

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办理注销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贷款终审完成,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后,公积金中心再发放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二)商转组贷款模式(顺位抵押)

 

借款申请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和《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到不动产中心以申请顺位登记(公积金中心为第二顺位)的方式,将抵押权登记为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发放至银行过渡账户,原商贷银行办理借款人提前偿清原商贷手续。

 

十一、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流程

 

(一)商转公同行抵押模式流程

 

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咨询(柜面或线上渠道)→向原商贷银行申请→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签订合同和协议→公积金中心将转贷金额发放至原商贷银行内部账户→结清原商贷→办理抵押登记(原商贷银行办理转移登记)→档案保管、权证移交。

 

(二)商转公自筹资金先结清后放款模式流程

 

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咨询(柜面或线上渠道)→结清原商贷→注销商业银行抵押登记→30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签订合同和协议→办理抵押登记(借款申请人办理)→公积金中心将转贷金额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档案保管、权证移交。

 

(三)商转组顺位抵押模式流程

 

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咨询(柜面或线上渠道)→向原商贷银行申请→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签订合同和协议→办理抵押登记(借款申请人办理)→公积金中心将转贷金额发放至原商贷银行内部账户→提前部分还款→档案保管、权证移交。

 

十二、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的偿还

 

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可以选择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模式偿还,但必须符合“按月冲还贷”业务的相关要求。

 

十三、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贷后管理

 

在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发放后,按照《普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

 

十四、其他事宜

 

(一)根据借款申请人实际,试行受理公积金缴存在普洱行政区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外的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但需由借款申请人自行办理将所购房屋抵押权转移至公积金中心。

 

(二)暂不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外缴存)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业务。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开办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9月13日


来源: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