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 关于调整退休人员清算医保缴费年限补缴比例的通知(2023年)

铜医保办〔2023〕20号


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

 

根据《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铜政〔2014〕48号)、《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皖医保发〔2022〕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后的政策衔接,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参保人员(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统称参保职工)退休时清算医保缴费年限补缴比例调整如下:

 

一、我市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经清算未达医保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其中:

 

(一)法定退休年龄在2022年7月1日(不含)前的,以安徽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5%比例补缴;

 

(二)法定退休年龄在2022年7月1日(含)后的,先计算2022年7月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月数,以安徽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5%比例补缴;如果月数缴满后仍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按2022年7月1日前比例继续补缴至规定年限。

 

二、各县(区)医保局及市医保经办机构加强与人社、税务等部门沟通对接,及时告知参保人员办理清算医保缴费年限等相关事宜。

 

三、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报告。今后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变化,及时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铜陵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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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调整退休人员清算医保缴费年限补缴比例的通知.pdf

来源:铜陵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