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本市试行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和本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关于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试行期管理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2〕30号)的要求,报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试行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臂丛神经损伤神经移位选择性修复术”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表),试行期自2023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

 

二、附表所列新项目实行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需要开展上述新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按新项目试行期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医保局进行价格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市医保中心予以公布。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和事先告知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按规定做好新项目开展情况的信息统计工作。

 

三、试行项目备案价格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同步提交项目的创新性和经济评价报告,对预期价格的具体构成、合理性等进行说明:

 

(一)拟新增项目预期单价5000元以上的;

 

(二)拟新增项目除外耗材单价3000元以上的;

 

(三)现有项目拟新增加收项,加价幅度超过100%且加价金额3000元以上的;

 

(四)拟备案价格高于相同功能的现有项目价格,价差幅度1倍以上、价差金额3000元以上的;

 

(五)国家及本市医保部门要求评价的其他情形。

 

四、试行期结束前3个月,试行医疗机构要继续开展的,应按照《关于继续做好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35号)的要求,向市医保局提出转为正式项目的定价申请。未提出定价申请的,试行期结束后该项目自动废止,医疗机构不得继续收费。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4日

 

附表:本市试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



相关文章:

  1. 上海市 关于本市试行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四) [2023-11-10]
  2. 上海市 关于本市试行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022-11-29]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