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港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促进就业政策落地,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贵港市实际,修订了《贵港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5日

 

----------------------------------------

 

贵港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就业政策落地,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社会保险是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城乡居民社会保险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一)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三)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一)残疾人员;

 

(二)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五)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

 

(六)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

 

(七)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难以实现就业情形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等。

 

第六条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总人数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当年就业补助资金总量和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确定。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可根据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独立计算,每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方式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方式,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给个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在每月末5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当月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贵港市用人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贵港市用人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三)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正(副)本(首次申请时提交);

 

(四)被招用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署认定意见的《贵港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首次申请时提交,属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不需提供);

 

(五)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首次申请时提交,属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不需提供);

 

(六)劳动合同(首次申请时提交,属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不需提供)。

 

对经办机构通过系统内部信息核查比对可以获取或核实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等信息数据,原则上不再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明细账(单),由经办机构调取后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实现灵活就业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户籍地(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本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贵港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署认定意见的《贵港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申请人实际持有的已实现灵活就业的凭证。若申请人实际未持有该项凭证资料,则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采取“个人证件资料+劳动者书面承诺”方式,由灵活就业人员确认其就业信息,并由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调查(佐证材料、电话调查、实地走访或部门协查),确认申请人灵活就业状态和就业方式。

 

对经办机构通过系统内部信息核查比对可以获取或核实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等信息数据,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由经办机构调取后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灵活就业情况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个人隐私应隐藏部分〉、享受补贴时间、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后,将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就业困难人员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市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市直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

 

第十三条 拨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台账,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应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须通过广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审核拨付,并将社会保险补贴享受人员、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纳入信息系统,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在就业困难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标注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况。

 

第十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应积极配合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机构的管理,主动进行就业登记,报告就业情况。灵活就业人员中止或变更就业形式15日内应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机构报备。灵活就业人员故意隐瞒就业情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除追回已支付的全部社会保险补贴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情况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对本细则实施前已按原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满期限的,可继续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本细则实施前后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个人隐私应隐藏部分)、享受补贴时间、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违反规定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相应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在本细则实施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按照桂人社规〔2018〕5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如有与国家及自治区新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则按最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港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港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贵财社〔2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贵港市用人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贵港市用人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贵港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贵港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

5.《贵港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附件下载:

  1. 附件1-5.docx
  2. 附件1-5.pdf

来源: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