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动态监管办法

泸市人社发〔2015〕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支付工作,提高动态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泸州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动态监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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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动态监管办法

 

为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领域用工主体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建筑领域用工主体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办法中用工主体是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四、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用工主体等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自然人,否则承担拖欠工资的全部责任。

 

五、用工主体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用工主体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计算标准、工资结算方式、工资支付时间及工资支付方式等内容。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工主体与农民工本人各持一份。

 

七、用工主体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见附件1)。

 

八、用工主体要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统计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用工主体要加强出勤记录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对已完成工作量的确认和审签工作。

 

九、用工主体应建立农民工花名册(见附件2),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农民工花名册一式两份,用工主体一份,建设单位审核保留一份。

 

用工主体要按月记载当月用工变动情况,包括当月离职农民工人数、新进农民工人数、月末农民工人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实地检查或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方式加强对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花名册的情况进行核查。

 

十、用工主体应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见附件3)书面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工资支付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月份、工种、单价、工程量、应付金额、实付金额、本人签字等,工资表由建设单位审核并留存备查。

 

建立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季报制度,用工主体要按照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季度统计表(见附件4)确定的统计项目及时统计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十一、用工主体要围绕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直接与民工建立工资支付关系,转变管理方式,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十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要运用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掌控农民工工资发放,确保民工工资月结月清。要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若上月农民工工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将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三、建设单位要监督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在审签当月工程进度完成量时,要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作为前置要件,同时要将劳务款从工程款中单列。

 

十四、建设单位应设立劳工监督员,用工主体劳工管理员,在项目报建时报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备案。劳工监督员和劳工管理员及其联系方式应予以公示。

 

劳工监督员职责是:负责督促施工企业或分包企业的劳工管理员做好农民工管理工作并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

 

劳工管理员职责是:负责农民工造册、劳动合同、农民工进出场登记、农民工考勤及工资审核等方面的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按要求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农民工管理有关资料。

 

十五、完善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积极探索用工主体将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款中的劳务费单独列入帐户管理,大力推广由银行按时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方法,防止层层拨付产生工资拖欠问题。

 

十六、用工主体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其他相关部门采取日常巡查、集中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建筑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动态监控,对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不按要求提供资料的,严格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按要求建立农民工花名册、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及伪造相关资料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

1.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2. 农民工花名册

3. 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4. 项目季度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


附件下载:

  1. 附件1-4.docx
  2. 附件1-4.pdf

来源: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