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 关于印发《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处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新乡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6日

 

----------------------------------------

 

新乡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指引

 

一、加强政策法规宣传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将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等部门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政策文件,通过公开信、宣传手册、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用人单位大力宣传,准确解读政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主动帮助用人单位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防控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提供防护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改善员工生产生活条件,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员工健康监测,排查在疫情发生期间去过疫情发生地或接触过有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员工,做好实名登记,跟踪观察;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措施,避免劳动争议发生。

 

二、积极开展集体协商

 

(一)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延期支付、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弹性工作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二)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本着互谅互让、共建和谐的原则,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用人单位可通过内部协商、不见面方式,积极主动解决争议。必须见面协商的,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二)调解仲裁机构要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次数和聚集次数,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先行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优先采用电话、微信等非当面沟通的方式开展调解。已开通“互联网+调解”平台的基层调解组织,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平台提交证据材料、参与网上调解,结合微信调解、电话调解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四、依法办理仲裁案件

 

(一)当事人、代理人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仲裁庭审活动的,可以向仲裁委申请延期,经仲裁委审查后,可予以准许;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各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中,要严格落实《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视为仲裁时效中止情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要科学合理安排开庭时间,尤其是集体争议案件,应当加强疏导,避免人员过度聚集,同时做好测温、消毒等疫情防控。

 

(二)仲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排期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后,及时调整案件答辩、提交证据、开庭审理时间;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顺延期间不计入审限;各仲裁机构要优先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准确填写相关送达地址;对因抗击疫情而引发的医护人员劳动人事争议优先受理、优先处理,全面保障医护人员抗击疫情期间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充分运用电话、短信、微信、视频等方式,及时办理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减少现场办理环节。引导劳动者先行采用电话、短信、邮件等为载体进行口头投诉,其内容需具备《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笔录,在时机合适时由投诉人补充签字。对现场举报投诉,应减少人员聚集,同时做好测温、消毒等疫情防控。对接到的举报投诉信息,做好登记,可以先采取电话、短信、视频图片、网络等远程办公方式,妥善处理举报投诉问题,化解矛盾。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当对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及地址见附件。

 

(二)畅通接听向社会公布的举报投诉电话。对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违规支付劳动报酬的,务必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附件1: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重点问题的解释说明

 

为正确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劳动关系领域社会普遍关切的重点问题,作如下解释说明。

 

一、劳动关系处理方面

 

(一)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和被隔离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三)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1.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协商待岗。因疫情无法返岗或者预计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

 

二、工资支付方面

 

(一)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和被隔离职工工资发放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职工和执行工作任务出差职工的工资发放

 

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岗位的,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三)受疫情影响安排年休假和春节假期不能休假职工工资发放

 

1.受疫情影响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三、其他权益保障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问题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

 

附件2: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及地址

 

市本级

0373-3026378

新乡市人民路1号社保综合大楼

 

卫辉市

0373-4491452

卫辉市阳光华府人社局创业服务中心

 

辉县市

0373-6233787

辉县市太行大道劳动司法大厦3楼

 

新乡县

0373-5036286

新乡县中央大道商务中心5号楼

 

获嘉县

0373-4562552

获嘉县同盟大道职教中心2楼

 

原阳县

0373-7586032

原阳县民主路与安泰街交叉口东人社局北楼

 

延津县

0373-7698091

延津县平安大道与西安大道交叉口西人社局3楼

 

封丘县

0373-7093012

封丘县工业路创业大厦4楼

 

卫滨区

0373-2826150

卫滨区人民政府院内西4楼

 

红旗区

0373-3038080

红旗区人民路与新飞大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南

 

牧野区

0373-3069076

牧野区学院路与宏力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凤泉区

0373-3808011

凤泉区暄和路中段凤泉区行政服务中心

 

高新区

0373-3539886

新乡高新区新飞大道南段高新区火炬园研发楼1楼北段

 

平原示范区

0373-7553132

平原示范区滨湖大道与太行大道市民之家1楼西厅

 

经开区

0373-3686885

经开区新长大道1号经开区管委会


来源: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