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和《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加快2021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的紧急通知》要求,为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2021年药品目录》)执行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药品目录》(附件1)收载西药和中成药2860种,其中西药1486种,中成药1374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

 

二、《2021年药品目录》中药品分为甲乙类管理。其中,甲类药品按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由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政策比例进行支付;乙类药品按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由参保人先行自付5%后,再由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政策比例进行支付。

 

三、将《2021年药品目录》中的氨氯地平叶酸片(Ⅱ)、阿奇沙坦片、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以沙库巴曲缬沙坦计100mg)及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以沙库巴曲缬沙坦计200mg)补充纳入我区高血压门诊用药范围;将二甲双胍恩格列净片(Ⅰ)、司美格鲁肽注射液补充纳入我区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

 

四、将《2021年药品目录》中所有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纳入我区“双通道”管理目录(附件2),并执行谈判药品“双通道”支付政策。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存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申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须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我区将根据国家确定的支付标准,及时将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协议期内如有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其实际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若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或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含国家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和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等情形,自治区医保部门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等情况,及时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自治区医保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新增进入《2021年药品目录》的67个谈判药品在我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挂网工作,并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完成采购工作。

 

五、各地要严格执行《2021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不得在协议期内对谈判药品进行二次议价。《2021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各市、县(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快配备谈判药品,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2022年1月1日起,参保患者能够在五个地级市至少各有1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使用新增进入《2021年药品目录》的67个谈判药品。各市医保部门在12月27日下班前将2021年新增的67个谈判药品在本市配备机构名单(每个谈判药品只报送一个配备机构即可)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届时谈判药品配备机构名单将在网站公布供患者查询。

 

六、自治区医保部门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等要求,按程序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适时将符合临床必需、价格合理、疗效确切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七、《2021年药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保证用药连续性,调出《2020年药品目录》的药品(附件3)设置过渡期,2022年3月31日24:00前可继续按医保有关政策予以支付。各地在组织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分别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

2.《宁夏回族自治区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3.调出《2020年药品目录》的药品名单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pdf
  2.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pdf
  3. 附件3.调出《2020年药品目录》的药品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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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