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 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黑医保发〔2023〕19号)要求,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作用,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就医购药需求,现将双鸭山市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的有关通知如下:

 

一、开通门诊统筹的原则

 

凡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申请时间截止为2023年4月14日。

 

二、开通门诊统筹的条件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应同时具备:

 

(一)已纳入统筹区协议管理1年以上(含1年),医保服务协议仍在有效期的,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二)建立完整的药品“进销存”台账,所有经营品种购进销售明细按要求如实上传医疗保障信息系统,采购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药品电子监管码等信息。

 

(三)具备门诊处方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档案应包含外配处方、购药清单、购药记录、药品配送凭证、代购(领)情况登记表:并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保部门核查。

 

(四)规范药品配备管理,做到应配尽配,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五)至少应配备1名执业药师。确保营业时间有药师在岗,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和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六)具备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功能,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按照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建设规范,已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电子处方顺畅流转至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具有承担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建设的能力。

 

三、做好门诊统筹的服务

 

(一)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实名购药,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购药服务时,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 人身份证,并进行备案登记,以备核查。

 

(二)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的电子处方,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有效期内的药品,同时认真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对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和登记,并按处方配药。

 

(三)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在出售药品时应为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需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四、相关要求

 

(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将加强对纳入门诊统筹的定点零售药店监督考核管理,实行退出机制,“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将取消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资格,同时一并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同时,严厉打击定点零售药店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要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医保政策解答等服务。各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销售价格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并参考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价格销售医保药品,加强药品价格监测,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费用负担。

 

(三)医保服务中心与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门诊统筹各项工作,要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同时要互相配合完成全流程模拟运行,对信息系统接口改造、数据传输等进行全方位测试,确保即开、即通、即用,为参保人员提供便利的就医购药条件,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双鸭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3年4月6日


来源: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