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医保发〔2023〕22号


各市(地)、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江森工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部、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保险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治疗费用相关医疗保障工作,现将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我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和诊疗项目、《黑龙江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推荐目录》中临时纳入医保目录的29种药品及新冠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医保政策截止到3月31日(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相关文章:

  1.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3-03-30]

来源: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