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劳字〔2001〕50号


各县(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驻盘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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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根据《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盘政规[200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应自觉出示IC卡、门诊手册。

 

第三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四条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转至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病情需要仍需在原医院治疗的,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否则住院医疗费用自理。

 

第五条 参保人员出差和探亲期间,因急诊、重症确需住院的,可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到当地相应等级的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第六条 异地安置或长期派往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审批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异地安置人员和长期派往外地人员可自主选择当地相应等级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七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间转院时,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提出转院意见,经该医疗机构医保科批准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紧急抢救转院时,可先行转院,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的,应由本市最高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专科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并出转院意见,经所在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紧急抢救转院时,可先行转院,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患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定病种,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填写《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经医保科审批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对门诊特定病种要单独建立特定病种门诊病历,统一管理、统一保管。

 

第九条 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好本人的IC卡和门诊手册,严禁涂改或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医疗费用自负。

 

第十条 参保人员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核对IC卡和门诊手册,做到人、卡、手册相符,杜绝冒名顶替看病。如发现门诊手册有伪造、冒名或涂改的,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扣留并及时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需经本人或家属同意。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参保患者须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检查、治疗时,应由经治医师提出申请,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急诊可先行检查,后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不得放宽出入院标准和分解住院人次;不得推诿或拒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病人。出院确需带药继续治疗的,一般病7日量,慢性病l5日量,肝炎、结核病不超过30日量。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后,应将本人IC卡交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从住院之日起填写诊疗、检查项目等费用明细。参保人出院结算医疗费时,院方必须提供《住院医疗费明细表》,由本人或家属签字,并将IC卡返还给本人。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时做好IC卡和门诊手册的发放。对遗失证件的,要及时补办;要认真做好转院审批工作,方便参保人就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