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第三批和第五批协议期满集采药品归并接续工作的通知

晋医保函〔2023〕1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我省及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现对我省近期协议期满的集采药品归并接续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三批国家组织集采的8种药品(附件1),采购周期为2年,第二采购年度于2023年1月19日到期。第五批国家组织集采的14种药品(附件2),采购周期为1年,于2022年10月19日到期。上述两批集采中选结果,执行时间延长至2023年7月14日,续约续签之前中选企业仍按原中选价格供应中选产品,相关政策保持不变。

 

以上22种采购期满的药品,我省与河南等十六省份组成采购联盟共同开展了新一轮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及约定采购量执行联盟集采相关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0日


附件下载:

  1. 1.第三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产品.xlsx .xlsx
  2. 2.第五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产品.xlsx

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