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资源枯竭性破产企业因工致残1至6级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函〔2001〕10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煤炭行业企业、有色行业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精神,确保资源枯竭性破产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现就资源枯竭性破产企业因工致残l至6级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劳动鉴定

 

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迸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有关规定,资源枯竭性破产全业因工致残l至6级人员劳动鉴定工作,由省劳动鉴定机构负责(此前省指定或委托各市劳动鉴定机构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鉴定的,其相关及收尾工作继续由各市负责)。

 

二、待遇审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l0号)有关规定,因工致残1至6级人员的室批和待遇核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待遇标准的确定

 

工伤致残l至4级人员按照省政府45号令有关规定确定定期伤残抚恤金,月定期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数额时,按基本养老金数额予以补齐,最后确定其定期伤残抚恤金。定期伤残抚恤金的调整仍按省政府45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致残5至6级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养老金,并参加退休人员正常待遇调整。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

 

因工致残l至4级人员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5至6级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费用从中央拨付的伤残补助费中列支。

 

五、日常管理

 

因工致残l至6级人员的日常管理,由企业所在市负责。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