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遵市人社通〔2023〕1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新蒲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遵义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遵义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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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公益性”属性,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长期化倾向,确保广大困难群众公平享受公益性岗位托底保障政策,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7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0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0〕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过渡性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和公共管理类岗位。

 

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劳动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劳动力调查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具体包括村支书(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农房建设技术服务指导、失地农民专项服务协理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具体包括乡村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村卫生院护理服务、乡村(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村(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村(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具体包括乡村(社区)文化服务、乡村(社区)文化室管理、乡村(社区)文化宣传、乡村(社区)科技服务、乡村(社区)体育服务等。

 

(五)基层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调解协理等。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具体包括民政助理、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残服务等。

 

(七)基层市政管理。具体包括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卫生保洁等。

 

(九)其他。具体包括社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等,以及基层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等岗位。

 

二、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持《残疾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五)失去土地的农民及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登记失业人员;

 

(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七)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动态记录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失业时间、认定时间,建立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数据库,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对通过援助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三、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聘用

 

(一)岗位开发。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城镇公益性岗位,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总量控制、有序开发、严格管理”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核。

 

(二)岗位储备。各地要按照长期性和临时性相结合的原则,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配合人社部门统筹安置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安置排序机制。在不同类型的就业困难人员当中,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在同一类型的就业困难人员当中,优先安置家庭经济困难和年龄较大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招聘程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具体招聘工作。

 

1.用人单位提出具体用工条件,拟定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招聘方式、招聘条件、招聘人数、工作期限、岗位补贴、报名时间地点等,将招聘信息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招聘岗位类型、招聘条件、招聘方式等,招聘信息由人社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

 

3.用人单位认真审核报名人员身份是否符合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相关条件,根据岗位需要和报名情况等,采取测试、排序安置等方式,从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中确定拟聘人员,并将拟聘人员名单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4.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对拟聘人员的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等进行审核。

 

5.拟聘人员符合安置条件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遵义市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劳动合同》(见附件)。

 

6.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为新聘人员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个人资料档案。

 

四、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每年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人员就业,每年签订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不包括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期限。城镇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得超过3年。补贴期满并离岗3个月后,通过其他渠道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照程序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再次安置的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再次核定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余人员不得超过3年。城镇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给予补贴。

 

(四)资金来源。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各地就业补助资金承担,就业补助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五、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程序

 

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向辖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一)岗位补贴申领。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定期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记录、用人单位银行专户等材料,经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账户。

 

(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先缴后补”原则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用人单位银行专户等材料。

 

六、城镇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

 

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开展。人社部门负责岗位开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人员管理。

 

(一)岗位开发管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就业补助资金规模及本辖区稳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流程。在不突破控制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资金和岗位效能,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工作。

 

(二)资金管理。县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确保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及时足额拨付。

 

(三)人员管理。各用人单位按照“谁用人,谁负责”原则,切实履行用工主体管理责任,做好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工作。

 

1.用人单位要建立城镇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台账,台账要做到信息真实、内容完善。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档案要包括在岗人员基本信息情况、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材料、《遵义市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

 

2.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除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外,可适当提高待遇,具体标准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3.对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4.用人单位应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加强对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对在合同期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工作纪律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5.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对单位有“吃空饷”、冒名领取补贴的情况隐瞒不报的,要追回相关资金,追究单位和个人相关责任。

 

6.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用人单位自行与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劳动关系存续、解除等事项,若劳动关系解除,应为城镇公益性岗位离岗人员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必要的材料。

 

(四)监督检查。对在岗的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本辖区内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安置对象是否符合规定、台账管理是否规范、在岗人员是否履职,有无“吃空饷”情况、补贴发放是否到位等,检查要有记录、有内容、有结果。并对每季度检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督促开发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补贴发放、人员退出等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要对辖区内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题研究,促进辖区内城镇公益性岗位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公益性岗位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业务检查和资金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县区的考核评分因素。对虚报冒领、人岗分离、挪用资金、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后续服务。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离岗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引导其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推荐到企业就业和继续学习深造等。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好就业创业政策。对退出城镇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七、其他

 

全市涉及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规定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下载:

  1. 附件:遵义市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劳动合同.docx

来源: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