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 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宜医保发〔2023〕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各参保人员:

 

为做好《宜昌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宜府办发〔2022〕73号)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费的人员)的缴费基数,调整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70%。

 

二、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2023年1月3日


来源: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