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盘劳社发〔2010〕51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盘锦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0]81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600元调整为750元;
2、双台子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3、盘山县、大洼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盘锦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台子区由6元调整为7元;
2、盘山县、大洼县由5元调整为6元。
特此通知。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
- 盘锦市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2024-04-07]
- 盘锦市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9年) [2019-11-11]
- 盘锦市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年) [2018-01-02]
- 盘锦市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年) [2015-12-25]
- 盘锦市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年) [2013-07-30]
- 盘锦市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年) [2011-07-25]
- 盘锦市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2008-01-02]
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