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心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中心机关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占有、使用或确认属于中心资产的,为保障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四条 中心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中心办公用房实行中心机关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实施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和运行权相分离的运行管理体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县(市、区)管理部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及办公用房权证、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制定办公用房管理原则及标准,建立健全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提供中心机关人员编制、用工总量等情况,为面积分配提供参考。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办公用房资产的价值管理,配合各部门进行办公用房管理运营机制研究和价值测算等,并配合办公室做好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机关纪委负责办公用房运行管理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中心各处室及各管理部负责对所占、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并应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各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控制新建、迁建、扩建、购置办公用房。

 

(一)因体制调整、业务整合或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购置、扩建、翻建、改建的,应本着勤俭节约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功能明确、经济适用、简约大方、满足需求”的原则建设。

 

(二)新建、购置、扩建、翻建、改建办公用房,应按照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后方可实施。坚決社绝违规审批、规避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严禁“超标准、超规模、超投资”等行为。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安全消防和环境保护等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室内外装修按照筒洁实用、庄重协调、色彩适宜、节能环保的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如下、

 

一、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

 

(一)中心机关

 

1、正县级领导每人使用24平方米;

 

2、副县级领导每人使用18平方米;

 

3、科级及以下人员每人使用9平方米;

 

(二)各县(区)管理部

 

1、正科级干部每人使用18平方米;

 

2、副科级干部每人使用12平方米;

 

3、科级以下人员每人使用9平方米。

 

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6~8平方米/人(按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租房单位可在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内合理配备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值班室等服务用房。

 

三、设备用房使用面积标准: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定。确需设置使用的,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面积之和的9%测算。

 

四、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标准: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库、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其中,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6平方米。警卫用房不可超过25平方米,其他附属用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五、租赁办公用房时应以上述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为指导,使用各类用房时不可超出规定面积,但不要求必须配齐各类用房和达到各类用房标准面积。

 

第四章 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的保洁保绿、安保消控、设备维护、保养维修等。中心应建立健全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外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集中办公区域外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须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特殊用房和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外包的,由各部门自行管理。

 

第五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七条 中心各部门对其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由于使用不当、不爱护公务或随意拆改造成损失的,应于赔偿,并按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管理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求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二)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三)办公用房信息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四)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五)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十九条 中心办公室、财务处、机关纪委应对中心各部门办公用房的使用、建设、维修、调配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8日


来源: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