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红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红医保发〔2022〕70号
各县市医保局、财政局:
经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党组2022年第15次会议决定,现就《红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红政发〔2011〕23号)《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红医保发〔2022〕68号)“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年限问题
1.2022年12月31日之前,以个人身份参加红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自行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包括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不到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或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2.其他统筹区转入红河州参加红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执行“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的规定。
3.2022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后参加红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执行“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的规定,执行“参加红河州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以上(含1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规定。
二、关于退休年龄问题
参加红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其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的年龄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执行。
三、关于缴费费率、缴费基数问题
按照《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红医保发〔2022〕68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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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