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23年2月起执行)
金医保发〔2023〕10号
各参保单位,永昌县、金川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升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经市政府九届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决定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400元,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600元调整为500元,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金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28日
来源:金昌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