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人保监〔2022〕15号


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铁路办)、水务局、行政审批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城乡发展局,太仓港管委会交通管理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

 

现将《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铁路办)

苏州市水务局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苏州监管分局

202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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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单位)在工程所在地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农业、电力、能源、自然资源、信息产业及基础设施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方式。采用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依托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实行数字化、流程化的统一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

 

负责具体实施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行政区统称为“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 各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建项目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工资保证金管理过程中需要征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

 

第七条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开户流程,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保障资金安全。接到有关部门因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要求查封、冻结或划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时,应及时告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八条 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的经办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办理工程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许可;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偿付能力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二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

 

第九条 各级行政审批及交通、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办理开工备案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发放《存储告知书》(样本见附件1),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新开工项目基本信息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发放《存储告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核定手续。

 

第十条 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备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持《存储告知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施工合同、苏州市其他在建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等,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样本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并发放《存储通知书》(样本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交通工程存储金额不超过(含本数)300万元,其他工程不超过(含本数)8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苏州市范围内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第二个工程起均按1%存储。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苏州市范围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均按0.5%存储;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苏州市范围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情形且拖欠金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工资保证金按2.25%存储;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工资保证金按3%存储;不受第十二条第一款存储上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 符合降低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资保证金核定期内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未发生工资拖欠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减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征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书面审核答复。工资保证金减免审核期限不包含在工资保证金核定期限5个工作日内。

 

施工总承包单位自递交减免申请之日起,工资保证金缴存期限20个工作日中止计算,在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审核答复之日恢复计算。

 

未申请或未通过审核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仍应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经审核降低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样本见附件4)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办理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备案时,该单位符合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应按规定标准重新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收到《存储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存储通知书》到经办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与经办银行签订《存款协议书》(样本见附件5)。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经办银行办理银行保函的(样本见附件6),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期。工程保证保险参照银行保函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未完工保函或保单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或保单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保单或延长保函、保单有效期。保函或保单到期后未更换或未延长的,视为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办妥工资保证金手续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协议书》复印件、存储证明或银行保函正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存储证明应由经办银行加盖“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街镇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支付通知书》(样本见附件7),并抄送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按《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所附农民工工资表,直接支付到被拖欠农民工本人账户,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流水或保函赔付情况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工资保证金补存核算(包括是否应综合提高等情形),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补缴存通知书》(样本见附件8)。

 

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收到《补缴存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或办理新保函,并在办妥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缴存凭证或新保函正本交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新保函的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应当与原保函相同。工程保证保险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样本见附件9),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至少30日无异议后,可携带有关材料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后,经书面征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样本见附件10)。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使用银行保函的,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工程保证保险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街镇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通过网格化管理加强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的排查检查。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的工程项目,加大排查检查力度。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清查一次,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沟通,通过增加或调剂人员编制、招聘社会化人员等方式充实人员力量,安排专人从事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的,要依法追责。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发生工资拖欠”的情形确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街镇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有书面记录)或被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不良记录;“拖欠金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标准确定为发生拖欠金额50万元以上、涉及人数20人以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印发前,已按原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包括降低、免于存储),继续有效至工程完工,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期间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按本细则实行使用或补足等手续;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下载:

  1.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告知书(样本).docx
  2.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核定申请表(样本).docx
  3.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样本).docx
  4.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证明(样本).docx
  5.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docx
  6.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docx
  7.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docx
  8. 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缴存通知书(样本).docx
  9. 9.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样本).docx
  10. 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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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