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2〕19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深入学习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扎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2022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居民大病保险仍按原标准筹资。省级财政按规定对各市进行补助,市、县(市、区)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落实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受户籍限制政策。对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平稳运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在资金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2023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350元。

 

二、持续做好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工作

 

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政策规定帮扶对象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补贴。对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300元定额补贴,其余50元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280元定额补贴,上述人员中,不属于政策规定免缴费人群的,除医疗救助资金补贴外的70元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自行缴纳。对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各级财政通过医疗救助资金代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个人缴费,统一由医保部门推送特殊缴费单据、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税务部门征收。

 

三、加快推进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全面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2022年12月31日前做好集中参保登记和缴费期工作。在全面做好居民参保缴费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免缴费人群参保工作,持续做好驻济高校学生、新生儿、农民工以及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等人群参保登记。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尽早安排、全面动员,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召开居民医保征缴专题会议,部署2023年参保缴费工作,特别对未参保人员,要发挥村两委和乡镇情况熟、做法多的优势,进一步筛查比对,形成未参保人员名单,靠上宣传政策,特别是近期提高的居民住院医保待遇和开展居民长期护理等,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确保全市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基金应收尽收。从2022年秋季新学期入学起,取消在校学生一次性趸缴在校期间个人缴费政策,统一按自然年度缴费及享受待遇。

 

四、加强协调配合和督导检查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重要的民生工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参保缴费工作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严格按照省、市文件规定和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市级有关部门适时调度工作进度,定期通报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慢的要实地指导,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济宁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3日


附件下载:

  1. 济医保发〔2022〕19 号 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doc
  2. 济医保发〔2022〕19 号 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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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