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医保〔2023〕14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试点医院: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精神,为落实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工作要求,保障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试行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与结算业务的正常开展,现就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DRG/DT收付费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收费国家结算编码详见附件。

 

二、相关试点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标准化相关技术规范,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国家结算编码院内系统信息更新工作。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国家结算编码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的更新维护工作,落实医疗机构及时准确应用国家结算编码,坚决杜绝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编码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三、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有关单位及时向医保部门反馈。

 

附件: 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国家结算编码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28日


附件下载:

  1. 闽医保〔2023〕1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2. 闽医保〔2023〕14号--附件.pdf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