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 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资质

 

我市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及其他承担疫情救治防治工作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协议年度综合评价等级为合格以上,且2年内没有因欺诈骗保受到医保部门行政处罚的)存在资金周转压力,可通过“智慧医保”系统两定门户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保预付资金,专项用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资金应急周转。

 

其他承担疫情救治防治工作的医疗机构申请预付资金的,原则上应提供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等佐证材料。

 

二、预付额度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我市现行已预付的周转金基础上,进行适当增拨,合计预付月数达到3个月。增拨月数的预付资金,以该医疗机构本统筹区2022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月度合计拨付额的平均值为标准计算。预付资金从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时间节点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1月6日前提出申请。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测算预付额度,并于1月6日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预付资金。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于1月10日前将预付金拨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市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和奉化区医保经办机构,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于1月12日前将预付金拨付到位。本次的预付资金在2023年度职工医保基金年度清算时收回。

 

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报告。

 

联系人:市医保局 严晶 0574-89298049

 

吴炜 0574-89583806

市财政局 朱印 0574-89388383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1月5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浙医保联发〔2022〕21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pdf

来源: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06